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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清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2920151066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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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大理市石屏村滨海大道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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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 如何审查物证书证?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2日 来源:大理盗窃犯罪律师
[导读]:   李学清律师,大理盗窃犯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

  李学清律师,大理盗窃犯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

  一、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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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

  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反映,是对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科学总结,它反对刑讯逼供、轻信口供和主观臆断等不良做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种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

  第43条对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证据在来源上必须符合法律程序,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或者其他证据,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单项的证据,一经查证属于非法收集,即使有其他证据印证,仍不能参与比对审查,从而绝对地推出诉讼活动。


  3、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任何证据都不能自我证明属实,必须借助其他客观事实来鉴别、印证。


  证据材料有真有假,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未经查证属实以前还只是材料而不是证据,更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废除了过去法官单方审查判断证据的做法,规定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在庭审中进行,由主审官指导控、辨双方当事人进行相互辨证、认证,最终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未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应当是由控、辨双方对每一项可能用作证据的材料进行认真的质证,而不是流于形式。即使是法官根据申请而调取的新证据,也必须经过双方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整理的关于;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也是刑事诉讼活动最终的追求。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如何审查物证书证?

  物证: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书证: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律师对物证、书证的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


  物证、书证既然是以其外部特征或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是否为原物、原件,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原物、原件因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更改,其对案件的证明力较高,相反,证明力就值得慎重看待。


  审查物证、书证复制品的制作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物证、书证往往是以复制品的形式出现的。在只有复制品而无原物、原件的情况下,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复制品的制作是否合法。


  要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原物、原件是否确实属于不便移动、易腐变质不易保存,或者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因保密要求不能调取,或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而由公安机关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物品。这是不能提交原物、原件而提交复制品的前提条件。


  要注意审查,制作物证、书证照片、录像、复制品的制作人是否为2人以上,是否附有说明制作原因、制作过程、制作人、原物存放何处等问题的制作说明,并且上面是否有侦查员、制作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物证、书证都不属于不会说话的;物;,其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否对案件起正面作用,需要通过辨认、鉴定加以解决。有的物证、书证光靠肉眼辨认是不行的,如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指纹、毛发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类证据时,要注意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对其进行过鉴定,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方法、技术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正确,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等。


  审查物证、书证的手机和取得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主要是由办案人员收集、取得的。收集、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法律对于这些侦查行为如何进行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在办案中就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审查。


  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改变面貌的现象屡见不鲜。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或者鉴定过程中,如果首都奥破坏或有所改变,就会使证据失真,完全丧失或丧失一定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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